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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慈善总会会长李本公在全国慈善会负责人座谈会的讲话

2013年10月15日09:07    来源:bet365最新备用网站    手机看新闻

同志们:

今天邀请大家来开座谈会,目的就是要和大家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当前慈善事业特别是慈善会工作面临的形势,探讨慈善会发展方向,以增加信心、增进理解、增强合力,共同促进我们的慈善事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一、 慈善会在我国慈善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华慈善总会和各地慈善会,自诞生之日起就承担了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担,在组建慈善会合作网络、弘扬中华慈善理念、筹集社会慈善款物、救助各类困难群众等方面做出了有目共睹的重要贡献。

其特点之一是慈善会合作网络覆盖全国。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慈善会已经在全国省、市、县基本上建立了全覆盖的合作网络。截至2013年6月,全国慈善会数量增长到1966个,范围覆盖大陆地区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3219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制单位中有近2/3建立了慈善会,有些市县慈善会还把慈善网络延伸至乡镇、村组。

特点之二是慈善救助效果显著。由中华慈善总会和各地慈善会组成的这样一个庞大的慈善组织合作网络,多年来开展的慈善项目涉及医疗、扶贫、救灾、教育、助残、助老等诸多领域,为有效补充国家保障体系顾及不到的空档和救助当前社会保障体系一时无法解决的突发、特困问题,发挥了巨大作用。据《中华慈善年鉴》统计,2012年中华慈善总会和团体会员中的136家慈善会,年度实施慈善项目总数为1375个,年度救助的困难群众人数达1235.7万人。

特点之三是筹募款物数额巨大。历年来,中华慈善总会和各地慈善会筹募的慈善款物,在全国公益慈善组织筹集款物总额中都占据着重要的份额。2012年中华慈善总会和136家慈善会全年筹集慈善款物共计268.6亿元,占全国慈善捐赠总额的1/3左右,被民政部领导称为全国慈善组织的“龙头老大”。

特点之四是自身建设日趋完善。中华慈善总会和各地慈善会自创立之日起就十分重视自身建设,并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改革创新。

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在建会之时,就本着高效、廉洁的原则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在近二十年的发展中,中华慈善总会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健全、改进、创新各项规章制度,以规范、指导总会各方面的工作。

全国各地许多慈善会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在组织、管理方面创新了许多管理模式,仅2012年各地慈善会出台的规范性制度就有:《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捐助管理办法》、《宁波市慈善总会关于小额冠名慈善基金的实施办法》、《福建省慈善总会慈善项目管理规定》、《宜城市慈善总会冠名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等等。各地制定和严格执行的规章制度为慈善会在不断变化的发展形势中,提供了规范化运作的根本保障。

特点之五是发展态势平稳健康。从筹募总额来看,2012年全国137家慈善会筹募总额比2011年增加46.5058亿元,增幅比例为20.7%。从各地慈善会筹募额来看,有近七成慈善会实现年度增长。从中华慈善总会自身情况来看,2012年共接收社会捐赠款物74.46亿元,比2011年的65.18亿元增长了9.28亿元。从救助人数来看,全国137家慈善会救助人数比2011年增加21.9万人。

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离不开各慈善会同志的辛苦努力,同时也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认可和高度赞扬。

二、 当前形势下慈善会发展中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随着全国慈善会合作网络越来越健全,作用越来越突出,我们在受到社会、公众和领导机关充分肯定的同时,也遭到某些质疑、非议乃至攻击,我们自身队伍中也一度出现一些困惑和不解。面对当前这种复杂状况和我们肩负的繁重任务,急需我们就一些现实问题统一认识、排除干扰、振奋精神、增强合力。对此,我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 进一步明确慈善会的自身定位

总的来讲,慈善组织定位一定要尽量做到准确,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以中华慈善总会为例:它是第一家公开打出“慈善”旗号的全国性慈善公益社会组织,具有开创性。它从一开始就强调减少官方色彩,体现民间组织特色。经过崔乃夫会长的开纲契领,经过阎明复会长的开创局面,经过范宝俊会长的开拓进取,到目前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中华慈善总会是“无一分财政拨款,无一个行政事业编制,无一个现职公务员”的纯民间社会组织,具有民间性。它的筹集能力、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壮大,年筹募款物从当初的几千万、一两亿元,到2012年的70多亿元;发展基金由开始的2000万,到目前超过1亿元,具有可持续性。它与全国近2000家各级慈善会特别是300多家会员单位,上下联动、左右联手,协调一致,具有广泛的合作性。正如前面所提到的,中华慈善总会和各地慈善会已经成为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认识到自身的特点和优势非常重要,这有利于我们鼓舞士气,增强自豪感和进取心。但是也不能因此而对自己估计过高,否则容易自高自傲,容易浮躁,而自傲和浮躁也是走下坡路的开端。

我们总会和各地慈善会,应时刻牢记:我们募捐量再大、受助人再多,也仅仅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补充,这个定位永远都不会改变。我们总会现在年筹募款物70多亿元,其中大部分是物资,善款也只有3亿多元。而民政部作为国家部委中涉及民生拨款数额并非最多的部委,别的不说,仅城乡低保资金年拨款就2000多亿元,还不要说其他部委的民生拨款。我们所筹集的款物与政府的社会保障资金量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只不过我们比较机动灵活,能集中解决国家保障制度一时无法解决或一时顾及不到的特殊问题就是了。因此定位在社会保障体系中一个补充,有利于平衡心态,保持冷静,避免浮躁,做到既不妄自菲薄也不妄自尊大。

(二) 进一步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随着社会和公众民主监督意识的增强和诸如审计、财政、海关、媒体、网络微博等监督渠道的增多,我们工作难度越来越大,稍有不慎就随时有可能陷入舆论的漩涡,成为炒作的热点。媒体,特别是新媒体,确实对推动民主进程、实施民主监督、揭露丑恶现象、发现反腐线索、反映百姓呼声等方面,起到了传统媒体和传统途径起不到的作用。但同时也为造谣中伤、栽赃诬陷、以偏概全、恶意炒作、误导舆论提供了迅速传播的空间。对于这把双刃剑,我们作为民间组织无法去改变,而只能适应。

对于我们公益慈善组织自身来说,只能抱定一个信条:我们的款物是社会大众捐赠的,理所当然地要虚心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不管这种监督是什么具体形式,不管一些监督是否公允、公正、客观,我们都不必反感。除了必要的回应外,只能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我们的权力,诸如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公募权、免税权等等,是国家法规赋予的,我们就必须老老实实地接受国家和有关执法职能部门条条框框的约束。赋予你的权力越大,加在你身上的束缚就越多,因为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对此,我们要统一思想,增强接受约束、接受各项监督检查的自觉性。要学会在接受和顺应越来越严厉的约束中、在不越轨不违纪的前提下,求自由、谋发展。

而要做到这一点,关键不在外部而在我们自身。古人讲“人先自侮,然后人侮之”。无论是日常监督、审计监督,还是面对炒作、爆料,要想立于不败之地,最根本的还是自身的规范、清白、中规中矩。以前我们经受了考验,靠的是自身硬;今后迎接更大的考验,经受更多的磨练,同样要靠发扬我们近二十年形成的好传统,并随形势发展继续加强自身建设,“内抓管理,外塑形象”。

首先是熟知、吃透并严格遵循各项规章、制度、程序。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自身章程以外,民政部去年又陆续发布了《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慈善公益组织行为做了更加明确的规范。例如,其中规定“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协议内容认真审核,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还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当年总会因所谓“尚德事件”被一些媒体炒作一番,就是因为轻信了主办单位中国教育学会的宣传和恳请,答应作为协办单位,而后来的事实证明其内部管理混乱,矛盾突出,引发爆料;而媒体却把主办单位中国教育学会放在一边,热衷于炒作作为协办单位的中华慈善总会,从而成了代人受过。如果过去管理机关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还可以说属于“无章可循”的话,那么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就“有章可循”了。因此目前总会对诸如此类的要求作为支持单位、指导单位、协办单位的,都婉言谢绝。各自按自身章程独立开展活动,权责分明,绝不再代人受过了。

其次是严把入口关,设立严格的规章和严谨的程序,严防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和组织混迹于慈善领域。为此,我们专门成立了项目审批委员会,负责项目审查和项目协议的推敲,情况复杂的项目由委员会集体研究和法律顾问的审议。使每一个项目和专项基金的设立,从一开始就堂堂正正,防止一些人和组织利用中华慈善总会的金字招牌去牟利和营私。当然,一些企业捐赠也会有其合理的追求,如提高企业市场知名度、提高产品品牌效应、为企业产品进入市场和扩大市场份额创造社会舆论氛围等等。这些合情合理的愿望和要求,与牟利和营私是两码事,我们应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尽量予以满足。

其三是学会和注意与媒体的交流和互动。在办好网站、报刊等自身媒体的基础上,逐步适应当前媒体舆论环境,争取与主流媒体保持经常性联系,邀请他们参加我们的公益活动,主动提供报道素材。对于非主流媒体,我们也不能忽视,也要随时予以关注,藉以了解舆论动态和议论热点,作为我们思考问题、规避风险的参考。但也要注意不掉进舆论漩涡,不跟风,不纠缠,不参与打没任何价值的口水仗,做到洁身自好。

归结一句话,只要我们自身正就会坦然面对任何监督和考验。

(三) 进一步处理好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随着社会组织的发展,各种慈善组织如雨后春笋,越来越多,特别是非公募基金会的快速发展和境外公益机构的进入,大大改变了我国公益慈善机构的格局。据北师大社会公益研究中心《2010年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报告》称:截至2010年10月,我国非公募基金会已有1279家,一年间增加了200余家,首次在数量上超过为数1179家的公募基金会。这是一个可喜的大趋势,也是2004年国务院出台《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严格控制公募基金会数量,大力发展非公募基金会。因此,继“首次超过”之后,今后还可能翻番增长,从而在改变慈善公益组织的构成格局方面往前迈出更大的一步,会更加接近西方发达国家的格局。而对于我们来说,这既加大了我们竞争对手和伙伴的力量,同时也增加了我们与其合作的空间。总体来讲,一家独大的局面可能不会持续长久。

对此,我们要有正确的认识。这是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必然结果。我们除了巩固和发展我们固有成果、巩固健全我们自身体系的合力作用外,必须体现开放性,加大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力度。对于非公募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境外公益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我们整体联动、全面覆盖的运作优势,从中发展合作伙伴。

对于大家普遍关注、谈论较多的与新成立的“中国慈善联合会”的关系,一定要处理好。中国慈善联合会的组建,是经过反复酝酿相当一段时间后,最终报经国务院批准,于2013年4月18日正式成立。“中国慈善联合会”,由国务院原副总理回良玉同志担任名誉会长,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同志担任会长,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同志担任副会长兼秘书长、法人代表。根据民政部的意见,总会和我作为联合会的发起单位和发起人,参与了一定的筹备工作,并由我担任副会长。联合会的实质性工作由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承担,日常工作由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承担。

下一步,可能要依此模式推动各省区市民政厅局组建当地的慈善联合会。有些同志可能会担心,联合会成立后是否可能影响到慈善会系统的发展。有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是大可不必。因为:一是联合会章程明文规定“全国性慈善组织、地方慈善联合组织,以及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慈善组织,可申请成为联合会单位会员”。窦玉沛副部长和我单独交换意见时,还特别强调地方慈善组织只吸纳联合性的,就是为避免冲击已经发展近二十年的慈善会系统。二是李立国部长在联合会正式成立前的最后一次筹备会上,以及在4月18日召开的联合会第一次会员大会上,反复地、明确地提出新成立的联合会遵循“三不原则”,即“不开展慈善募捐活动,不从事慈善项目运作,不充当慈善领域资源竞争主体”,而只是担当“慈善主体的联合体”、“慈善事业的代言人”、“慈善事业的助推者”和“慈善事业的守望者”。我们相信,在回良玉同志和民政部领导的带领下,联合会一定会在今后的发展中对推动慈善事业的整体推进和有序发展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四) 进一步做好特大自然灾害救援工作

参与救灾是中华慈善总会和各地慈善会的重要职责。近二十年来,无论是1996年洪灾、1998年特大洪灾,还是2003年的抗击非典、2008年的汶川地震、2010年玉树地震、今年4月20日雅安地震,中华慈善总会和各地慈善会都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紧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成为党和政府的得力助手和民间参与救灾的主力军。这次芦山地震的救援中,有更多的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动员面更大、更迅速,这本来是一个可喜的现象,但有些人又发出异样的声音。说是全国共有144家基金会筹集善款和物资13亿多,大大超过了慈善会,说明慈善组织“民进国退”。而据中华慈善总会的不完全统计,截至5月27日,中华慈善总会和各省级慈善会共接收地震救援捐款和物资逾20亿元(地县级不算在内),其中资金16.5亿多元,物资折款3.5亿多元。慈善会系统在民间救灾中的主力军地位并未受影响。

中华慈善总会本身在这次芦山地震救援中共接收款物7380.10万元,其中资金6680.10万元,物资折款700万元。我们认为,作为民间组织,不管是全国性的还是地方性的,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是完全正确的。但在大灾来了之后,则一定要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有序进行。中华慈善总会积累近二十年参与救灾的经验,形成了《中华慈善总会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其中明确规定“民政部和有关部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开展全国性救灾捐助活动时,根据中央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指令启动应急预案。”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就是因为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而救灾的主体是国家,社会力量是补充。不能形成“逢灾必捐”,一有灾害就将募捐之手伸向社会大众。只有发生特大灾害才能发动全社会支援。这也是对社会慈善资源的珍惜和爱护。当然群众自愿捐助是另一回事。

4月20日芦山地震发生后,代表国家履行救灾职能的民政部启动了三级应急响应。总会随即与民政部救灾司取得联系,得知没有动员社会捐款的意向。因此总会密切关注灾情变化,没有匆忙发出社会捐赠的号召。随着死亡人数的不断上升,特别是国务院启动了一级应急响应,总会在第二天上午召开会议正式启动预案,发出号召,公开帐号和热线电话。当总会接收捐款4000万元左右的时候,我们即决定不再继续挖掘资源,也不再向长期合作方征集捐款,避免过度挖掘。目前看,总会共接收近7000万捐款,相对于汶川地震中死亡8万人,总会接收到捐款9.27亿元;玉树地震中死亡2800人,总会接收到社会捐款5.8亿元(不算各地慈善会汇缴的20.9亿元);这次芦山地震中死亡190多人,总会接收到6680万捐款,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今后总会仍将坚持应急预案的原则,不争不抢,不轻易启动预案,但可酌情适时公布账号。

当然,在各群众组织纷纷投入支援灾区的可喜形势下,也出现一些乱象:有些没有救灾募捐资质的组织也出来募捐;一些区域性公募基金会也在全国范围募捐;甚至一些非公募基金会也向社会公布募捐帐号。国家有精神,不向未成年人募捐。但当时不但是中小学,而且连有的幼儿园也向孩子们募捐等等。我想,这些乱象会随着慈善组织的不断成熟和自律程度的不断提高而逐步得以解决。

总之,在大灾面前,各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在党和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有序地、理性地参与救灾救援,而不应看作是比拼各自募捐能力、争相挖掘、争夺慈善资源的战场。我想,随着国家救灾方针、政策的深入人心和各社会组织的不断成熟,一些乱象会逐步消除,一个民间参与救灾的依法、理性、有序的可喜局面会逐步形成。

(五) 进一步维护慈善会的合法权益

大家都清楚,对于当前我国的慈善事业,还存在一定的杂音。中华慈善总会和各地慈善会,虽然不像有的组织那样屡遭爆料炒作,但也不是太平无事。除了正常的理论研讨、观念碰撞、观点交锋之外,总有一些人出于不同的目的和源于不同的心态,对近二十年来艰苦创业、辛勤探索、逐渐发展起来的慈善会队伍说三道四、肆意毁谤,甚至疯狂谩骂。综合一些流行的观点,包括:中华慈善总会和慈善会系统是一个社团、基金会、民间组织乃至政府背景兼而有之但又都不全是的“怪胎”;中华慈善总会和慈善会系统既筹款又做项目,有与民间慈善组织“抢占资源”之嫌,或者干脆就是“垄断”;中华慈善总会和慈善会系统应退出筹募领域,而回归成为一个单纯行业管理、行业服务性质的组织。总之,他们认定由于中华慈善总会和慈善会系统的存在,使草根组织募不到款;阻碍草根组织的发展就是阻碍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中华慈善总会和慈善会系统不排除,中国慈善事业就毫无出路。对于这种舆论,我们应表明自己的立场和观点,以正视听。在这方面,我们的主要观点有三:

其一,中华慈善总会和各地方慈善会,是纳入全国性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管理的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

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继吉林省首次打出慈善旗号建立地方性慈善会后,第一个在全国打出慈善旗号建立起全国性的慈善总会,正式经国家批准登记为具有向全社会筹募资质的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经过近二十年的创业发展,中华慈善总会在社会上和海外、尤其在港澳台已享有一定声誉,成为知名品牌。在担负政府机构改革转移过来的一些具体事务性职能和引进、实施与国际大公益组织、大企业集团合作的重大项目中,逐渐形成了以各地慈善会为会员单位的覆盖全国的合作伙伴网络。2004年,即中华慈善总会成立后的第十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经民政部反复研究权衡,鉴于中华慈善总会历史形成的格局和有利于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决定不再变更,仍保持原来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的身份,但完全纳入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性质管理,包括财务、审计、年检、评估等等。这一决定,在其后答复河北省同样问题时又以民政部办公厅文件的形式重申,文件明确:“民政部门主管的慈善协会具有社会募捐的功能,应当纳入基金会管理序列,按照公募基金会的要求开展公益活动,管理和使用财产。慈善协会年检时,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财务审计,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摘要。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公募基金会的要求,考核慈善协会的公益支出比例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行政办公支出比例。考虑到历史原因,各级慈善协会可以暂时保留社团登记,保持现有的登记制度和组织机构,省以下的慈善协会暂不改变原登记管理机关。条件成熟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慈善协会变更登记为公募基金会”。这种处理,不仅针对中华慈善总会,而且包括了地方慈善会。很多新的法规出台后,恐怕都可能有一个对法规出台前已形成历史事实的具体解决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也不例外。作为执法主体的民政部,对历史形成的中华慈善总会和地方慈善会作出这样的决定,属于惯例。因此中华慈善总会和各地方慈善会,是堂堂正正、合理合法的纳入全国性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管理的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所谓“怪胎”论纯属无稽之谈。

其二,中华慈善总会和各地方慈善会不但不会退出筹募领域,而且要进一步加强合作,不断探索和创新筹募方式,吸纳更多的国内外社会慈善资源,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支持公益事业发展。

其三,中华慈善总会和各地方慈善会从来就不是一个实施行业管理和行业服务的行业协会性质的社会组织,今后也也不会是。

以上这三个观点,我在6月24日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都已明确阐述过,并根据采访现场记录整理后,全文刊登在7月8日的《慈善公益报》和7月9日的《人民政协报?慈善周刊》上。

当然,我们也应认识到中国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组织的建立和完善,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为加快发展的速度,各级党委、政府积极倡导和推动;社会各界发挥各自的优势纷纷筹办;广大民众热情参与组建。一时间,各种不同类型、不同模式、不同发展方向的慈善组织遍地开花,竞相发展。这本来是一件好事情,是中国慈善组织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一个客观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类慈善组织之间应互相包容、互相理解、互助合作,而不应互相排斥、攻击、打压。慈善组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首先各慈善组织之间要和谐,如果整天陷于你争我吵、打口水仗,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不但无补,反而添乱。

中华慈善总会和各地方慈善会之间,虽然组织形式、活动模式甚至名称都不尽相同,但宗旨是一样的,目标是一致的,在实施重大项目上是密切配合的,这是我们最大的优势和优良传统。至于为舆论所诟病的一些地方慈善会政社不分问题,我们的态度是:一、理解。在一些地方,慈善组织的发展尚离不开政府的推动或支撑,与其坐待缓慢自生,不如在初始阶段由官方推动;二、引导。由于社会组织发展的大潮流是政社分开,最终都要走向纯民间社会组织的道路,因此提倡早作准备、积蓄力量、提前谋划、形成机制,防止一旦断奶后无力生存;三、尊重。中国国情复杂,各地情况不同,在慈善会的组织建设上不能一刀切,何时能实现政社分开、从政府部门中剥离出来,完全尊重各地从实际出发作出的决策。

同志们,我们这次座谈会既是一次务虚会,又是一次务实会,其初衷就是通过广泛交流、畅所欲言、集思广义,求得我们的认识一致。我想,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这个目的一定会达到。(中华慈善总会供稿)

(责编:彭晓月、秦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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