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慈善总会会长李本公2013年6月24日应《京华时报》社新闻中心之约,就目前社会关注的一些问题接受记者黄英男采访。
《京华时报》记者黄英男:《基金会条例》出台后,在已经有具体法规可依的情况下,慈善总会作为功能与基金会一致的情况下,是否考虑过转变注册身份,使慈善总会“名实相符”?
中华慈善总会会长李本公:不但考虑过,而且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慎重研究,包括征求当年总会创始人崔乃夫等老会长的意见。主要考虑:一是1994年成立时,中华慈善总会就是具有向社会筹募资质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也就是10年后出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性质;二是在《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前,中华慈善总会从初创到发展的十余年中已经在国内外、尤其在海外和港澳台享有了一定声誉,形成了知名品牌,如果改名势必会使十几年辛辛苦苦积累的无形资产丧失;三是1998年机构改革中,政府机关除精简机构精简人员外,一项很重要的任务是转变职能,要求把政府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内容转移给事业单位或民间组织等。据此民政部把接收部分境内外捐赠的赈灾物资和根据救灾需要组织生产部分救灾物资等工作内容转移给中华慈善总会,为完成这些工作任务,总会在原有基础上加大推动各地建立慈善会力度、扩大会员单位队伍,逐步形成全国范围的合作伙伴网络,才较好地承担起了转移过来的职能。再者,正是由于这种会员队伍网络构架,大大有利于我们与国际大公益组织、大企业的合作和境外慈善资源的引进。例如我们与美国微笑列车基金会从1999年开始的近15年的合作中,引进了12亿多元人民币的资金,无偿为27万多名唇颚裂儿童成功实施修补手术;与瑞士诺华、罗氏、爱可泰隆,英国阿斯利康,德国拜耳,美国健赞等国际大制药集团开展的大病救助项目,到今年5月底为止已经引进了价值人民币269亿多元的顶级药品,为7万多名绝症、重特大病贫困和中低收入患者实施救助。类似这些重大项目,如果单靠中华慈善总会,而没有各地会员单位的共同努力,根本无法实施。而一旦变更为基金会,则没有了会员单位,无论是完成政府职能转移来的任务还是实施和继续引进重大项目,则很难想象。所以综合考虑权衡,鉴于中华慈善总会历史形成的格局和有利于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经研究不再变更,仍保持原来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的身份,但完全纳入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性质管理,包括财务、审计、年检、评估等等。
记者:民政部根据慈善总会的特殊情况,对总会按照《基金会条例》监督,这种“特殊处理方式”是通过民政部什么部门以什么形式传达的?特殊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李本公会长:是经民政部正式研究确定,其后又以民政部办公厅文件的形式正式明确的,不仅是对中华慈善总会本身,而是包括各地慈善会。我考虑这样处理,应该就是依据历史实际情况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基本精神。很多新的法规出台后,恐怕都可能有一个对法规出台前已形成历史事实的具体解决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也不例外。
记者:以往中国较为重大的自然灾害发生时,慈善总会一直作为官方指定的公众捐款平台,慈善总会如何处理和看待这种民间公益组织所不具备的政府优势?
李本公会长:过去自然灾害发生后很少有官方动员社会捐赠的。1991年华东大水灾政府开始组织动员全社会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尤其是1998年特大洪灾,官方为保证募捐活动有序开展,曾指定中国红十字会和中华慈善总会可以接收社会捐赠。以后随着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发育成熟,被明确具有接收救灾社会捐赠资质的社会组织逐渐增加,以后可能还会增加,这是一个很正常的发展过程,而不能简单概括为具不具备政府优势。我认为,民间组织应该按自己的章程依法独立开展活动,但在重大自然灾害来临时,则一定要在政府统一指挥下有序参与救灾行动。像这次芦山地震救灾中,空前多的社会组织和单位参与其中,这是社会组织体现其社会职能的十分可喜的形势。但其中也出现一些今后需避免的乱象,例如有些不具备救灾募捐资质的社会组织也在募捐、有的地方性公募基金会也在全国范围募捐、甚至一些非公募基金会也公布自己的募捐帐号;国家有精神,不向未成年人募捐,但不仅中小学,甚至有的幼儿园也向孩子们募捐等等。这些现象都不太好,我相信随着法制观念的增强和社会组织的发展成熟,一个理性、依法、有序的群众性参与救灾的可喜局面会逐步形成。
记者:慈善总会是全球联合之路在中国的唯一成员单位,全球联合之路的宗旨是帮助成员单位进行筹款,从而帮助民间组织获得资源,实现社区发展,但慈善总会这些年还是在自己筹款做项目,在业内有声音指出这与全球联合之路的宗旨不符,有与民间公益组织“抢占资源”之嫌,慈善总会如何回应这种观点?
李本公会长:中华慈善总会作为“全球联合之路”在中国大陆唯一的成员单位,承认它的章程、交纳会费并参加它的一些活动,主要是考虑它是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一个社会组织,中国的社会组织应该在其中占有一席之地,通过参加它的一些活动了解国际上在开展筹募活动方面的新经验新动向,同时也通过这个平台与其他国家的同类组织建立联系、发展合作伙伴关系。但是参加这个组织、成为其会员单位,绝不等于就要按它的宗旨和机制来改造中华慈善总会,“全球联合之路”也没有这种奢望。十几年来我们和“全球联合之路”有很好的合作,同时也有不少分歧,对这些分歧我们也都不止一次当面交换过。例如,不同意其在地方慈善会中发展会员,因为这是我国外事政策使然;不同意其直接或变相在我国募捐,因为《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总之,我们和“全球联合之路”有合作、有交流、也有碰撞,恐怕这是国际间社会组织关系中的常态。
至于刚才提到的筹募方式,各个国家和地区以及同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不同组织,其筹募方式也不是都一样。确实有些社会组织只筹款不做项目,而把筹来的款交由其他组织或中介机构去做;但也有些社会组织是既筹款又做项目,像“世界宣明会”、“救世军”、台湾地区的“慈济会”等组织就是既筹款又做项目,而且项目做得很具体很细致。中华慈善总会是既筹款又做项目的,之所以采取这种方式是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同时也是积多年之经验。中国社会的责任观念和群众慈善观念尽管不断提升,但毕竟还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群众兜里的钱还很有限,企业经济状况也不平衡,除大灾发生的特殊情况外,常态性的募款有很大困难。因此我们一个很重要的筹募方式就是以好的慈善项目来吸纳社会慈善资金,而很多企业、组织和群众也往往根据你的项目如何和你项目做的好不好来决定向不向你捐赠。很难想象你光募钱不做事,在目前中国的现状下你能募到多少钱。其实大多数的兄弟慈善组织也都是这样做的。所以说中华慈善总会“有与民间公益组织‘抢占资源’之嫌”这种说法也是一些人的凭空想象,事实上并不存在。
记者:在慈善总会会员单位逾千家的情况下,慈善总会未来是否会借鉴深圳的做法,将慈善总会本身回归成为一个行业协会的角色,不再自己去做募款工作,而是向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和管理,从而把更多的社会资源嫁接到会员单位或民间公益组织中去?
李本公会长:中华慈善总会会员单位目前是339家,不到一千家。深圳市慈善会的改革方案非常好,因为原来的慈善会名为独立社会组织,而实际上并不独立,在职能、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深圳市民政局交叉在一起;而改革后从市民政局剥离出来,成为真正的独立法人,这符合社会组织建设的大方向。至于谈到中华慈善总会,根本就不存在借鉴不借鉴深圳做法的问题,因为从创建之初,中华慈善总会就坚持民间性的大方向,一无一分钱的财政拨款,二无一个行政事业编制,三无一个在职公务员,是一个名副其实的纯民间社会组织。民政部是中华慈善总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业务上有很多联系但没有职能交叉,完全是独立依法开展活动。李立国部长在今年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曾明确表示,今后对包括慈善类在内的部分社会组织将取消双重管理,即不再有业务主管单位,那么意味着今后民政部将只是中华慈善总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对中华慈善总会实施监督管理。民政部与中华慈善总会之间不存在政社不分的问题。此外更不存在将中华慈善总会回归成为一个行业协会的角色的问题,因为中华慈善总会从来就不是一个行业协会性质的社会组织,无权对其他社会组织实施行业管理和行业服务。中华慈善总会与各地方慈善会之间,过去是、今后将仍然是一种伙伴关系、合作关系。(以上内容根据访谈记录整理)
(来源:慈善公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