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青海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获悉,从2014年起,除由国家和省级规定审批的项目外,扶贫开发项目审批权将下放到县,80%的资金切块到县。青海在全国率先实现扶贫开发项目审批权下放。
青海省扶贫局高级工程师江鲁嘉介绍说,国家、省级规定审批的项目主要包括利用外资项目、国家规定的基金类项目和帮扶方有明确审批要求的三类项目,下放至县级的审批权主要是原先在州(市)级进行审批的整村推进项目和异地搬迁项目,而80%的切块资金则主要来自于中央和省本级财政扶贫资金。
审批权下放之后,青海省、市(州)两级扶贫部门要将工作重心转移到规划制定和强化资金项目运行的监管上,加大审计、检查和监督力度,建立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检查机制。青海省、市(州)、县、乡、村层层签订扶贫工作责任书,把任务、目标、责任、成效落实到人。
为保证切块项目资金的规范使用,青海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青海省扶贫局要求,县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制,不断加强对本地区扶贫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实施和运行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督促指导;县以下扶贫对象和扶贫项目资金向社会公示公开,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实行信息披露制度,接受上级和社会质询和监督,保证扶贫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据了解,2013年,青海省中央、省级扶贫资金累计投入16.93亿元。在380个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产业带动项目,实施产业项目103个,总投资11.06亿元,在125个贫困村实施异地搬迁扶贫项目72个,总投资3.9亿元。(记者郜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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