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今年51岁的四川成都游客孙川在斯里兰卡旅游时,为救同伴不幸身亡,目前家属正为其申报见义勇为。但当地政府部门认为,见义勇为只适用于省内,并且孙川所救的是同行游伴,因此没有认定。(8月11日新华网)
笔者对这一事件的进展感到遗憾。在笔者看来,救熟人就不能认定的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脚。《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法律法规并未把救“熟人”排除在见义勇为之外。
诚然,该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据此,孙川在斯里兰卡救人的行为的确不符合见义勇为的认定条件。但笔者以为,该条例施行于2000年10月1日,距今已有14年。2000年,公民出境刚呈现增长态势,但规模还不大,中国公民在境外见义勇为的事例更是寥寥无几,立法部门的立法视野、立法考量和立法经验都要受到这一因素的影响。而现在,中国公民出境人次大幅攀升,早已今非昔比。随之,中国公民在境外见义勇为的事例也逐渐增多。这也就意味着,有关见义勇为立法的基础和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法律如果再把公民境外的见义勇为行为拒之门外,既不适应现在的形势,也违背了立法的宗旨,不利于鼓励见义勇为,不利于弘扬正气。
现实情况发生变化时,法律也应该做出相应调整。这样的法律才能保持科学性、适应性和活力。笔者以为,把中国公民境外见义勇为行为拒之门外的省份和城市,应及时修改有关地方法规,而在地方法规未修改之前,立法部门应该先给出立法解释,把中国公民境外见义勇为的行为涵盖在保护和激励的范畴之内。2014年5月13日,安徽合肥小伙、留美博士杜先汝为救落入鲁吉河的另一名中国留学生不幸遇难。《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附则中提出,“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安徽有关部门经过讨论研究,最终认定为“见义勇为”。安徽的做法令人欣慰,也给各地作出了积极良性的示范。
我们认定见义勇为应该适用本地兼国籍原则,即无论哪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见义勇为,无论中国公民在哪国(或境外其它地区)见义勇为,都予以认可。这符合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的宗旨,能够体现出对行为人的尊重,是对行为人和公众的有效慰藉,能够起到鼓励和引导作用,能够增加社会的“正能量”,对社会进步有益。(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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