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受损,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副主任金英杰指出,解决的渠道应该是多方位的,比如说可以通过行政责任、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的追究来解决,但是我们目前的相关设置还有很多问题,法律救济途径还不够充分。
金英杰表示,目前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权益法律救济程序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社会保险监察、劳动争议的处理、调解、仲裁,但仍然有不完善之处。比如社保的欠缴、补缴问题,只能通过社会保险监察或者劳动监察来解决,个人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社保补缴、欠缴、基数核定问题,仲裁和法院都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仅作为行政争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的法院则直接将社会保险的拖欠划为劳动监察范畴,执法力度因此大打折扣。
“社会保险争议缺乏私力救济。”金英杰认为,社会保险救济应该是多渠道的,既要有公力救济,也要有私力救济,仲裁和法院能够受理此类案件就能推动大量社保拖欠问题的解决。为了让劳动者能够真正享受经济发展成果,实现完整的社会保险权益,社会保障制度还应该在法律救济方面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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