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朝阳市一女童被火烧伤,逾40万元善款不断涌入医院账户。然而医院突然通知,要求后续捐款者把钱直接捐给市慈善总会,女童家属对此却并不知情。这一通知迅速引发关注,有人甚至疑虑其中有猫腻。(11月1日《京华时报》)
这种粗暴干预民间慈善的做法,无论出自何种动机,均影响了善款的透明度和安全度。不仅损害了受助对象的利益,也违背了爱心人士捐款的善意,更破坏了慈善的安全性和公信力。
如何使用这笔爱心善款,其实非常简单,前提是必须体现“两个尊重”。首先,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即捐赠人享有“捐赠意愿受到尊重的权利”。就这笔善款而言,捐赠人的意愿无疑是救治女童,并且让这个家庭尽快摆脱贫困。同时,还要尊重受助人的意愿。既然赠与协议成立了,女童及其监护人便有权支配这笔善款。相反,医院和慈善总会均无权处置这笔善款。此外,捐赠人有知晓善款去向的权利,受助人应尽到告知义务。
事实上,确保慈善基金安全,使其使用和管理合乎规范,既关系到爱心资源的保护,也关系到公益事业的良性健康发展,责任重大,公众关注度高。因此,无论慈善机构,还是受助对象,均应公开善款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使善款的使用符合节约、有据可查的原则。只有慈善基金安全可靠,真正让受助对象获益,才能广泛传播公益慈善理念,形成人人关爱、人人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使公益慈善成为大众的普遍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