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365最新备用网站北京5月4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强调,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坚持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基本原则,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意见》要求,各地要在2015年底前,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做好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救助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对象范围,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规范门诊救助工作。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意见》明确,在评估、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扩大政策覆盖地区,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加强医疗救助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
《意见》提出,各地要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加大财政投入,省级和地市级财政应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困难地区的资金补助力度,中央财政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加大对地方各级财政筹资情况的考核力度。做到医疗救助与相关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义务和服务规范,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提供救助服务的要终止协议、取消资格并依法追责。落实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形成工作合力。
《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基层经办机构和能力建设,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安排,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统筹衔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三)目标任务。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于2015年底前合并实施,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
下一页 |